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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考试申论热点:老字号中药饮片也是“不怕开水烫”?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2-25 18:12:12

 2017年,国家食药监总局共发布46次药品不合格信息,涉及500多家药品生产企业的超千批次药品。新京报记者近日梳理发现,其中近半数为中药饮片类不合格信息,占比为65.98%。 在药品抽检不合格名单中,不乏知名企业。国药控股上榜18次,云南白药上榜3次,康美药业、哈药集团等知名药品生产企业也在2017年登上质量黑榜。(1月16日《新京报》)

屡上黑榜,屡教不改。在2017年食药监总局的所有检查中,中药饮品竟占据了黑名单的半壁江山还要强,这任性的"暴脾气",谁能想到竟还多出自百年老字号药企。

如果"天理"有用,警察就没事干了。中药饮片上的问题,其实早就路人皆知:有染色增重的,有注水掺杂的,有炮制假货的……这些勾当,跟路边摊或小作坊的所谓"黑窝点",并没有什么两样。但问题是,端掉一个小作坊容易,撼动一家老字号何其艰难?屡上黑榜的这些常客们,罚过几毛钱、惊吓过几成市场、流失过几个消费者呢?这些问题,才是"屡字诀"的关键。

新时代的养生保健是刚需,这个道理连凉茶都玩得很"666"。在抗生素等滥用越发引起公众警惕的今天,作为国粹的中医药自然平添几分妩媚。《2017年中药饮片行业发展研究报告》指出,2006年到2016年的十年间,中药饮片平均增速达到26.25%,领先行业增长。就拿两登质量黑榜的康美药业中药饮片业务来说,2017年上半年收入增长35.81%,达27亿元。 好药不愁卖,坏药也有市场,这就奇了怪了。当然,患者又不是孙悟空,信息不对称之下,选择信任"大品牌必有大担当"的常识逻辑,恐怕也是别无选择的选择了。生病吃药,到底不像小孩子买糖,忍得住憋得住吗?

怕就怕无良药企也深谙这个道理,怕就怕问题饮片当真就"死猪不怕开水烫"。这个担心,当然不算杞人忧天。2017年6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2016年度药品检查报告》,在药品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飞行检查中,中药和生化药品发现的问题较多。2016年国家食药监总局共收回172张GMP证书。其中涉及中药饮片的有81张,占比高达47.6%。在中医药本就需要祛魅祛除成见的当下,在世卫组织刚把以中医药为主体的传统医学纳入新修订的国际疾病分类代码体系(ICD-11)的时候--如果这些大牌中药饮片在质量上继续"放飞自我",真不怕涸泽而渔后连咸鱼都没得吃了?

老字号中药饮片常在黑榜间游走,却始终能做到"片叶不沾身",其间的真功夫,倒不是百炼成钢,不过是责罚绵柔罢了。如果上一次黑榜就祭出天价罚单,乃至于以累计数次而"退市"处理,还有几家老字号有不当回事的勇气呢?有人说,中药材成本暴涨是质量问题的罪魁祸首。问题是,除了弄虚作假,就不能合理合法涨价分摊?药品安全,人命关天。中药饮片虽不至于立马吃死人,但其间的质量悬疑若是继续拖延成"历史遗留问题",消费者与市场固然要被玩坏了,这些高高在上的老字号还会永远盆满钵满吗?

文/邓海建

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公布后,已经存在的超标车今后还能不能上路行驶?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李江平16日对此表示,超标电动自行车性能接近摩托车,实质上属于机动车。如果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上道路行驶,会带来潜在法律责任风险,如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会承担和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样的法律责任。(1月16日中新网)

近日,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文,要求整改当下电动自行车产业。按照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半数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将变成"机动车"。这就意味着,在一些控制机动车的城市,这些"机动车"就没法上路了。在没有控制机动车的城市,车主也得领取牌照、驾驶证等才能上路行驶。但超标电动自行车没有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无法进行注册登记,这就意味着这些超标电动自行车,想像机动车那样领照上路也是不可能的。

电动自行车变成机动车,这个"锅"不能甩给车主。试想,有关部门如果早一点出台《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那么,电动车生产企业就会按照规范去生产,如果不按规范去生产,那后果只有由厂家自已负责。如果民众明知有这样的规定,而仍然购买这种超标电动自行车,那后果由车主自负。但长期以来,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没有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具备生产机动车的资格。由于现有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缺陷、国家标准之间衔接不够等原因,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违规生产、销售进入市场。

既然当初没有严格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那民众在不知情的状态下,购买了这种超标电动自行车使用,那民众没有责任,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违法也不违规。现在突然之间这种电动自行车变成了"机动车",很多地方不准上路了,这个损失如果让车主自行负责,那车主真的比窦娥还冤。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将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种类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法律、标准,超标电动自行车性能接近摩托车,实质上属于机动车。超标电动车变成"机动车"这没有什么错。工信部正在修订国家标准《电动摩托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符合该标准的可列为机动车,也是应该的。但为了减轻民众的损失,将超标电动自行车列为机动车,应该设立一个过渡期。

过渡期内,除了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实行准入管理外,应该对现有已生产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超过规定期限将不得销售。另外,要采取多种模式,消化处理这种超标电动自行车,比如采取报废补贴,回购置换,符合标准的纳入摩托车管理等措施,在几年内逐步消化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减少群众的损失。

责编:文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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