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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江军转考试写作备考:政府信息公开也需兼顾个人隐私的底线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2-25 13: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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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最危险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然而,如果政府官方网站成了个人信息泄露的来源,"最安全的地方"就不再安全。2017年11月,安徽合肥、铜陵,江西景德镇、宜春等地曝出基层政务网站在公示中出现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个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可以随意下载,引起人们警惕。

综合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种公共行为,却屡屡突破个人信息保护的底线。在低保、保障房等福利分配中,政府网站有必要公布受领群体的个人信息,这是公平公正的制度性保障。但是,信息公开到哪一步,公开的尺度和监督的边界在哪,都需慎重考量。显然,将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这些个人核心信息,不作任何隐匿的完全公开,恐怕有过度之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由此可见,既未征求被公开者意见,又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对个人信息想当然地公开,有工作方式方法之误,也有懒政怠政之嫌。

政务网站不仅是个数据库,更应是个保险箱。动态化的数据管理和维护,才能有制度化的个人信息公开。如果简单粗暴地将个人信息加以公示,不仅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初衷,也暴露出审查机制的脱节。长此以往,势必会让群众对政府信息存储和处理缓解产生质疑,最终动摇对政府治理能力的信任。

应当说,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是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中的一把标尺,考验着政府的基层治理能力、工作人员的办事态度和政府部门的管理机制,见证着网民不断增加的隐私保护理念。政府工作透明度提升是好事,但却不能忽略边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公开政务信息是义务,保护个人信息更是责任。

参考对策

教育总结,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不可偏废,政府信息公开应建立在尊重与保护公民隐私的基础上。

一方面应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中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配套细则和规定,进一步明确哪些事项可以完全公开、哪些应该限制公开甚至不公开。

另一方面应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审查机制,规范信息公开程序,防止权力滥用和各种"无心之失"。

责编:文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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