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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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法学家起了重要作用。19世纪初期的德国处于分裂状态,人们渴望建立统一的国家。在这种背景下,法学家们围绕着民法典的制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多数法学家提出应尽快制定全德通行的民法典,以法律的统一促进国家的统一,法律的统一被认为是国家统一的基础。但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反对匆忙制定民法典,其主要观点是:
第一,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每个民族都有其特有的法律制度。法律应该是被发现而不是被制定出来的。
第二,法律是分阶段发展的,最初是自然法或习惯法阶段,接着是学术法阶段,第三阶段才谈得上法典编纂。德国仍处于第二阶段,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
第三,法典这种法律形式本身存在局限性,任何法典都不可能涵盖全部社会生活和预知一切未来。无论编纂者如何努力,法典都会留有空白与遗漏。认为《法国民法典》没有任何创新,只是已有法律的编纂。
这场争论的实质是以何种法律学说作为编纂德国民法典的指导思想。历史法学派一度占据上风。该学派关于法律本质、法典化社会条件等问题的观念,对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及技术风格有重要影响。
19世纪中后期,制定统一民法典已是大势所趋。围绕民法典的制定,历史法学派内部又出现了日耳曼法学派(认为日耳曼习惯法是德意志民族精神的体现)和潘德克顿法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的争鸣。后一学派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所最终采用。
前后近一个世纪的法学争论使德国民法学研究日益深入,理论更加成熟,也使德国民法典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英国法学家梅特兰(1850-1906)评价说:"从未有过如此丰富的一流智慧被投放到一次立法行为当中。"
责编:文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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