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会议召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四)行使的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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