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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湖南军转干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罚种类解读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2-05 09:25:33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国的刑罚包括主刑与附加刑。
【讲解】刑罚是人民法院针对犯罪人所使用的制裁方法,而不是行政机关,这也是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二、主刑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讲解】主刑的特点考生要重点掌握,只能独立适用,即在五个主刑中最终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进行处罚。
(一)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讲解】管制是不实行关押的,让其在社区中进行正常生活,但是个别地方不允许随便出入,比如之前是因为在网吧打斗而判刑,那么管制期间一般不让其随便出入网吧。另外,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二)拘役
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讲解】拘役是短期剥夺剥夺人身自由,因为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考生在备考时,要注意拘役与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不同,做题时不要混淆。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讲解】有期徒刑一般考查较少。只需要掌握其刑期特点,即幅度大,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一般为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一个罪一次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15年,最低不能低于6个月。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五)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讲解】考生在复习务必重点掌握死刑适用的限制对象,分别是(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需要考生注意的是第三类对象,容易出判断题。
三、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讲解】附加刑的特点和主刑的特点一般会混淆出题,考生备考时要清楚,附加刑的适用非常灵活,既可以跟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此处容易出多选题,一般以"下列选项中,既能够附加适用又可以单独适用的刑种有哪些?"的问题进行考查。

责编:文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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