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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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人身份:招工表、转正定级表、干部家属在原籍与工作单位合同期内的劳动合同书、工资有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1、关于录干或聘干。1997年12月31日前录干或聘干的,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单位人事部门盖章认可的,按干部身份办理。1997年12月31日之后录干或聘干的,北京市均不承认其干部身份。
2、关于家属为公务员身份办理随军。北京市人社局明确,必须要有存档权的接收单位接收。接收安置岗位非公务员编的,干部家属须提供自愿放弃公务员身份承诺书,并由干部家属本人签字。
3、关于下岗、失业或无业情况说明。干部家属在原籍已经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下岗并与原工作单位还保持劳动合同关系,此情况属于下岗。如果下岗后与原用工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经过了劳动部门仲裁,并办理失业证明,此情况属于失业。下岗和失业人员可将档案转到当地职介或人才交流中心,但仍然可按原身份办理。无业则是一直没有参加经劳动部门认定的工作,需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无业证明,此类情况按待业办理。
4、关于干部本人及家属材料上报要求。干部本人及家属的姓名、出生、入伍(工作)时间、证件号码等,在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证、任职命令和任免表复印件及各类上报材料中要一致起来,姓名不能出现同音(同义)不同字、涂改和简繁写不统一等现象。家属及子女户口本上的信息要和当前相符,婚姻状况要及时更改为"已婚"。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均要复印首页。上报的材料复印件必须有承办人签字并加盖各级干部部门印章。家属身份是干部和工人的,由支队(旅)级单位干部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可提前发调档函,其档案材料一律采取机要件邮寄,严禁个人携带档案。各级上报干部家属档案的同时,将机要件存根复印件放入干部家属档案。
5、关于家属进京落户问题。随军落户必须严格按任职命令在部队驻地所在区(县)入户,不得跨区入户。城区单位随军家属也可直接落户到已取得产权证明的个人房产所在地派出所。
6、关于干部随军后离婚、再婚后办理随军手续的问题。再婚干部除上报正常材料外,还需上报:①本单位政治部单独请示、名册,并附上再婚干部所在单位本级政治部机关对离婚、再婚有关情况的调查和说明;②干部本人离婚报告、个人再婚申请书、再婚函调报告表、申请再婚报告表和有关领导对干部离婚、再婚有关批示原件、复印件;③离婚判决书、离婚证,有子女的还要出示抚养子女公证书原件、复印件。
7、关于子女出生、登记和落户时间的问题。子女出生时间与干部本人结婚时间在10个月以内的,需本人和师一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情况说明;子女出生时间与落户时间超过3个月的,需本人说明情况,当地派出所开具证明。
8、关于高级士官家属随军问题。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家属的随军以总部命令为依据,其档案材料的整理和办理随军的手续参照干部,由各级干部部门承办。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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