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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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驻穗部队师以上单位干部处(科)、转业办(移交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今年对部分军转干部进入各级机关(含参、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仍实行考试、考核的办法。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
(一)基本原则
考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报考条件
1. 符合2007年进入广州市(含从化、增城两市)安置条件;
2. 原担任营职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及享受相应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
凡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者免考;
曾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参与与四项基本原则相悖的组织或活动,情节严重者不得报考。
(三)考试时间及地点
时间:2007年7月28日(星期六)上午9时至11时。
地点:广州市沙河禺东西路38号解放军军事体育训练基地教学楼。
(四)考试科目
本次考试只设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考试以闭卷填涂答题卡形式进行。
(五)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07年6月25日至6月30日。
报名地点:报考人员按本人所在部队的隶属关系,分别到下列部队转业办(移交组)报名:
解放军军体基地(总参系统)转业办
总政广州联络局(总政系统)转业办
第一军医大学善后工作办公室(总后广东省移交组)
广州军区装备部(总装系统)转业办
广州军区司令部转业办
广州军区政治部转业办
广州军区联勤部转业办
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干部处
广东省军区转业办
海军广东移交组
空军广东移交组
广东省武警总队转业办
广东省公安现役转业办
(六)报名要求
1. 携本人近期着军装免冠小一寸彩色相片3张;
2. 填写"考生报名信息卡"1份;
3. 填写"报名登记表"一式2份;
4. 部队转业办、移交组填写《军转干部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考试报名花名册》一式2份。
(七)报名条件审核
考生报考条件由受理报名的部队转业办(移交组)进行初审。符合条件者的材料经初审负责人签字,转业办(移交组)盖章后于7月5日前集中送广州市军转办。广州市军转办审核同意后,由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发给准考证。
(八)注意事项
1. 填写个人资料应真实、准确,如有弄虚作假,取消考试资格;
2. 考试当日8点30分进场完毕;
3. 参考人员凭准考证及本人军官(文职干部)证进场,对号入座;
4. 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二、考核
为便于操作,决定采用以下办法进行:每名转业干部的考核基础分为50分,在部队获立功奖励的、在舰艇上工作的或从事飞行工作的以及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给予加分,受处分的予以减分。考核分数须由本人签名确认。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给予加分:
1. 首次立功为二等功的加10分,再立二等功每次加2分,再立三等功每次加1分;首次立功为三等功的加5分,再立三等功每次加1分;如先立三等功,后立二等功,则按首次立功为二等功的加分办法计算(即首次的三等功加1分,二等功加10分,再立二等功加2分,再立三等功加1分)。
立功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
立功加分不含集体立功。
2. 转业前在舰艇上工作或从事飞行,或在边防海岛等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每工作满1年加1分。
3. 符合上述条件加分者,需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交由部队转业办(移交组)审核同意后进行公示,并在复印件加注审核意见、公章,送广州市军转办审查备案。
(二)有以下情况者予以减分:
受降职(含降级、降衔)或以上处分减10分,记大过或留党察看处分减8分,记过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减6分,严重警告(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减4分,警告(含党内警告)处分减2分。一次错误受党内外两种处分不重复计算,按最高处分等级计算减分。
以上减分总计不超过30分。
(三)对弄虚作假、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
三、考试、考核总分评定办法
参考者的考试得分与考核得分相加之和为参考者的总分。
四、颁发合格证书
总分排列前80%者发给《合格证书》。
五、有关要求及说明
(一) 凡经考试、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军转干部,可持证参加广州市各级机关在指令性计划安置范围内进行的"双向选择"(进市、区及县级市直属机关需大专以上学 历)。持有《合格证书》者,仅为获得当年进入机关的前提条件,并非一定能进入各级机关,若未能被各级机关接收安置,该《合格证书》跨年度安置无效。
(二)各级机关不得接收未取得《合格证书》的转业干部(按规定免考者除外)。
(三)驻穗部队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考试、考核的各项组织工作。各部队必须在考试前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地完成好统计考核分数工作,保证报考的每一名军转干部按时参加考试。
(四)地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组织好考务工作,加强协调,严格把关,保证考试、考核工作的顺利完成。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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