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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政策链接】
军转干部安置地点有关规定
安置地点,是批准退役的转业干部,依据政策规定,为自己选择的未来的工作地和生活地。安置地点的选定,不仅决定着转业干部退出现役后的就业和创业环境,而且影响着日后的生活条件和质量。因此,每位转业干部对安置地点的选择都应格外重视。
国家对转业干部安置地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这一规定,集中体现了"由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方针,是我们国家长期以来一贯坚持的做法,也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主要去向。
(2)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①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②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③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同时,中发〔2001〕3号文件还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和因战因公致残的,可以不受随军配偶的落户时间限制(只要在确定转业的当年3月31日之前配偶随军落户,就可以在以上城市安置)。
(3)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人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战因公致残的。这些规定,进一步放宽了转业干部选择安置地点的条件,为军队干部退出现役与亲人团聚提供了方便。
(4)双军双转或单转的去向安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5)因国家或地区建设需要跨地区安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此外,在国家对转业干部安置地点作出明确规定的基础上,各省(市、区)依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和本地实际,对转业干部接收条件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比如,北京市规定,结婚前配偶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且结婚时间不满一年的不接收安置。上海市规定,双军人单转进上海市安置,在驻上海市部队工作的一方必须满3年以上,并且一方转业进上海后,另一方进上海必须间隔1年以上。再比如,目前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不把军队转业干部的亲属购房落户、投靠亲友落户作为安置的去向依据,等等。因此,转业干部在选择安置地点时,除要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外,还要符合安置地的具体规定。
军转安置地点的选择是广大待转业军转干部迫切想要了解的问题,希望中公军转网文章能为您答疑解惑,中公教育军转干事业部将竭诚为广大军转干部服务,助力2015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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