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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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哪些规定和要求,可直接将安置去向(流向)确定为省直单位?
军队转业干部在符合进武汉地区安置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将安置去向确定为省直单位:
1、原系在汉省直单位(含中央在汉单位的省级机构,下同)正式工作人员,由单位直接应征入伍的;
2、配偶系在汉省直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退休、下岗),且有武汉市常住户口的;
3、未婚或离异军队转业干部父母系在汉省直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含离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为现役军人(在汉外服役)或婚前婚后均未就业,其父母或配偶父母系在汉省直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含离退休)的;
4、荣获一等功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本人申请到省直安置的;
5、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地方职称考试并由地方认可)且省直单位工作需要,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哪些情况湖北省不予接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湖北省不予接收:
1、年龄超过50周岁的;
2、五级以上伤残的;
3、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和地方指定医院同时诊断确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犯有错误,组织上未作结论;虽有结论,但本人不服并上诉,组织尚未作出复议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
5、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6、入学、提干手续不全,不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
7、未纳入当年转业安置计划的;
8、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不含调整职级的机关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
9、已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因转业干部个人原因不服从组织分配未报到上班、滞留部队累计3年的;
10、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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