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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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吸纳社会优秀人才为军队建设服务,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及有关政策规定,总政治部干部部将组织实施2016年度军队文职人员统一招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军队文职人员的招聘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者档案存放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流动人才。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是指2016年毕业且在当年6月30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毕业生;非应届毕业生是指在两年择业期内且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毕业生。
从2016年度开始,定向招聘军队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配偶子女以及现役军人配偶。
二、招聘条件
(一)政治条件。应聘人员应当符合《军队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工作规定》明确的政治条件。
(二)学历条件。应聘人员应当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应聘教学、科研、工程、医疗专业技术岗位的,还应当取得相应学位。应聘护理、艺术、体育专业技术岗位的,学历条件放宽至大学专科。
(三)资格条件。应聘人员应当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但是,硕士研究生以下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聘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不作要求。
(四)身体条件。应聘人员应当符合《军队聘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通用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条件。
(五)年龄条件。应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十级、九级职员岗位的,应聘人员年龄不超过35岁;应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八级、七级、六级、五级职员岗位的,应聘人员年龄不超过40岁;应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三级、二级、一级职员岗位的,应聘人员年龄不超过45岁。
应聘人员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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