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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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2、无因管理的性质: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3、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1)无因管理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的区别: 无因管理与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为表意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须有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并且当事人应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是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由于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和义务,而无因管理以管理人无约定或法定的管理义务为前提。?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在于: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而侵权行为属于不法的事实行为。
(2)无因管理与代理、无权代理的区别: 在代理中,代理人有管理被代理人事务的义务,并且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主要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本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也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 无因管理也不同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中的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而在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并不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无权代理属于民事行为,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因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发生本人追认,而无因管理不发生本人追认。本人是否接受无因管理的后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的后果可能是有利于本人的,也可能是不利于本人的,而无因管理中的管理行为的后果从根本上说应该是有利于本人的。
二、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主要从管理人和本人的义务角度说明无因管理的效力:
1、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2)通知义务。
(3)报告与结算义务。
2、本人的义务:
(1)偿还必要费用。
(2)补偿损失。
(3)清偿必要债务。
责编:junz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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