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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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二、法系的分类
方法学界通常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民法法系)和英美法系(普通法系)。
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基础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英国的苏格兰,从法的传统上来说,更接近民法法系。
三、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主要差别
(1)在法律思维上,民法法系是演绎型的;普通法系是归纳型的。
(2)在法的渊源上,民法法系的正式渊源是自然法;普通法系的正式渊源是自然法和判例法。
(3)在法律的分类上,民法法系分为公法和私法;普通法系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在诉讼程序上,民法法系主要采取纠问式;普通法系主要采取对抗式。
(5)在法典编纂上,民法法系强调的是法典编纂的严谨性、完整性;普通法系强调的是单行性法典编纂,不强调完整的法典编纂。在实践中,两大法系是在不断的相互吸收、相互借鉴的。
责编:junz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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