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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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党、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军转干部人生的重大转折。随着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军转安置工作,对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帮助广大现役干部特别是转业干部熟悉沈阳市现行军转安置政策,了解沈阳市军转安置工作基本现状、程序和相关知识,我们以一问一答形式将安置工作中的有关事宜梳理、编辑出来,作为参考和辅助资料,提供给部队组织和广大基层军官。希望能帮助大家客观理性地选择好理想的、适合自己的工作单位和部门,实现军旅生涯的华丽转身,为沈阳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沈阳市每年接收多少军队转业干部?他(她)们的职务构成比例是何状况?
答:沈阳市是东北三省的驻军大市、兵员大市,也是军转安置大市。多年来,沈阳市接收安置军转干部一直保持在高位运行,接收安置人数每年都在700-800人左右,特别是部队精简调整期间,沈阳市接收安置数量会有大幅增加,最多年份达1700人。沈阳市近年来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的职务构成大约是:除少量的师职干部外,团职干部约占总数的30%;营职干部约占总数的30%;连排职干部约占总数的10%;专业技术干部约占总数的30%左右。
二、进沈阳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都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1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2007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由沈阳市接收安置:
(一)原籍或入伍地是沈阳市的(即该干部入伍时其户口在沈阳市某区、县(市)注销,但不含外省原籍在沈阳就读大中专院校毕业入伍的);
(二)结婚配偶系沈阳市原籍或出生地为沈阳市且有沈阳市常住户口的;
(三)配偶系外省原籍,已随军或购房到沈阳市居住,取得沈阳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在沈阳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五)军队转业干部系外省入伍或其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岳父母在沈阳市定居且有常住户口,年事已高,身边确无其它子女照顾的(含未婚的军转干部);
(六)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沈阳的。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
4.因战因公致残的。
(七)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辽宁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八)符合沈阳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转业干部符合上述接收条件,但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原则不予接收:
(一)年龄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正在住院治疗期间以及患有慢性疾病、传染病不能适应地方正常工作的;
(三)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丧失干部资格条件的;
(四)受党纪处分期限未满,权利未恢复的;
(五)在部队有问题尚未结论或个人问题尚未结清的(如婚姻纠纷、经济问题等);
(六)提升职务或技术等级不符合期限规定的;
(七)人事档案残缺不全或入伍、提干、升学、任职手续不符有关规定的。
三、沈阳市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原则和分配办法及其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自2001年开始,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自主择业和计划分配两种安置形式,沈阳市依据国家的政策,对自主择业和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采取不同的安置原则和分配办法。总的指导原则是: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军队建设服务的宗旨,明确安置政策,创新分配办法,公开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千方百计把每一名军转干部安置好,达到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实现部队、军转干部和接收单位"三满意"。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及其下设的"沈阳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办公室"全权负责,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纳入人才市场统筹等措施,对其退役金的发放调整、医疗保险、冬季采暖、自主就业、档案存放、职称评定、出国政审、社区活动等事宜全面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目前沈阳市已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3000多名,他(她)们享有以下各项待遇:
(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调整增加退役金和年增资档次;
(二)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大病重病保险及医疗补助;
(三)按有关规定报销冬季取暖费。师职、技术六级以上和技术七级且高级职称军转干部按140平方米待遇报销,团职和技术九级以上按105平方米待遇报销,营职和技术十一级以上按85平方米待遇报销;
(四)自愿参加市自主择业办公室举办的专项培训和招聘活动;
(五)享受沈阳市住房补贴待遇,享受期限按照辽宁省军转办文件规定执行。
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工作安排上采取"指令性计划分配与按比例选要相结合、军转安置部门推荐与用人单位考试考核相结合、军转干部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原则,使每一名军转干部都能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具体是:
(一)由市内和平、铁西、沈河、大东、皇姑、东陵、于洪、沈北、苏家屯九个区入伍的军转干部,其爱人常住户口在上述地区的,均可在市内安置,并打开上述九区的地界限制,实行交叉分配安置;
(二)由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入伍的军转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也在上述四县(市)或由上述地区随军、或是外省、市原籍随军的,均回上述各自入伍地安置;
(三)由上述四县(市)入伍的军转干部,如在市内有住房,可照顾在市内安置;
(四)对获得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连续满10年,因战因公致残,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干部,在分配去向方面给予照顾;
(五)团职军转干部是军转安置工作的重点,担任领导职务满最低年限的团职军转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可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接收团职军转干部安排非领导职务的,可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增加的非领导职数实行单列、专用。
(六)市直部门接收军转干部,要按市里下达的分配计划,50%由接收单位自主选要,50%由市军转办指令性分配。军转干部可分配进入各级党政群机关工作,也可分配进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非本人意愿情况下,不得将军转干部指令性分配到企业。
(七)中央直属驻沈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要按市里下达的分配计划分担困难,承担和完成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任务。省直在沈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从沈阳市接收的军转干部中选调或通过考试接收,具体事宜请参考省军转办的实施办法;
(八)对国家按照接收军转干部计划数所增加的行政编制,采取带编分配的办法,主要用于安置师、团职干部和无空编单位接收军转干部。
(九)各用人单位接收军转干部要结合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选调优秀的师、团、营职军转干部进入各级各类领导班子任职。对专业技术干部,一般对口安置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军转干部安置到事业单位的,给予三年适应期,进入企业的给予二年的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约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或辞退军转干部;
(十)进入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的军转干部,按其军队的职务等级安排地方平级职务,其政治、生活、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所接收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退休时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到降职以上处分的军转干部。
责编:junz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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