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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事局 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军分区政治部
沈人发[2003]3号
关于解决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部分生活保障问题的意见
省人事厅、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中组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辽人发[2002]26号)文件已在去年10月转发各部门,根据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关于在企业下岗军转干部的基本生活费问题
凡转业到我市企业的下岗军转干部均要确保其基本生活费的足额发放。企业下岗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含技术8、9级),基本生活费不足360元的补到360元;在部队担任营级职务(技术10级)以下,基本生活费不足330元的补助到330元。
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军转干部所在企业负责筹集发放。对于停产、半停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实无力发放基本生活费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无法解决的,上报市信访办,由市信访办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借款解决。
二、关于在企业下岗的军队专业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
军转干部所在企业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企业按月为下岗的军队转业干部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由下岗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负责缴纳。
三、关于在企业下岗的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医疗保障待遇问题
下岗的军队转业干部所在企业已经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规定按月为下岗的军转干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企业,按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内部医疗办法解决下岗军转干部的医疗费用。
四、关于在企业下岗的军转干部重新上岗或尽快实现再就业问题
1.今后企业减员分流时,非本人原因不得将军队转业干部作为下岗分流对象,本人不自愿的不作为企业并轨对象。对于已经下岗的军队转业干部,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再就业培训,帮助他们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
2.对于自谋职业的企业下岗军转干部,要积极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给予必要的扶持。
3.对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军队转业干部,本人要求就业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优先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失业的军转干部。
五、关于继续做好生活困难的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问题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要采取企业照顾,结对帮扶和市、区(县)民政部门酌情给予临时社会救济等多种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2.对年龄偏大且再就业有困难的军转干部,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军转干部双方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内退条件的,可签订内退协议,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
3.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抓好军队转业干部的解困和稳定工作。
责编:junz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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