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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购房和本单位集资建房,以及享受其他形式的福利分房,其住房补贴,按当地政府住房补贴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享受职务标准,按军转干部本人转业前的职级标准,参照地方干部相对应的职级标准执行。领取住房补贴时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解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其住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后勤部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01〕49号文)的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服现役期领取的住房补贴,已达到当地住房补贴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未达到当地标准的,按当地标准按月发放至累计住房补贴总额满为止。
(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军区后勤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1〕1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障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个人缴费部分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由军转办从个人退役金中按月扣除,由安置地军转办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和兑付医疗保险待遇。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养老、失业保险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服役前已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的,未领取待遇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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