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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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对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周岁的男性公民,在办理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查验其兵役登记情况,发现没有登记或者没有核验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以及征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批评教育,督促其自觉履行兵役义务,经教育不改的,处以年优待金标准一至二倍罚款。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从拒绝、逃避征集之日起二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对其录用,教育部门取消其报考高、中等院校资格;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境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是在职人员的,所在单位不得为其晋级或者增加工资,并给予行政处分。
《湖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对抵制、阻止应征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家长、亲友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由兵役机关提出意见,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情咨询各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乡(镇、办、高校)武装部。
特此公告。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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