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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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条 对在军队审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视情作出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预、拒绝、阻碍审计的;
(二)拖延、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数据,或者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数据的;
(四)毁损、转移、隐匿违反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五)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六)整改不力或者不按照要求公开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整改结果的;
(七)违反审计结果运用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在查办审计移送问题线索时失职渎职的;
(九)与提供审计服务的社会审计机构串通舞弊的;
(十)打击、报复、陷害、诬告军队审计人员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军队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违反审计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失密泄密的,对审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视情作出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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