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全部子站 > 军人转业 > 陕西

2017陕西军转安置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学-特别防卫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0 11:03:38

一、特别防卫的概念

所谓特别防卫,有的称特殊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款规定,实施特别防卫,必须首先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上述除限度条件以外的相关条件。另外,特别防卫成立的最重要的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

二、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

1.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不适用特别防卫。

2.刑法条文中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主要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列举性规定。这里的"杀人"仅限于故意杀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限于条文列举的上述犯罪,还包括爆炸罪,抢劫枪支、弹药罪,劫持航空器罪等。"行凶"主要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方式的举例,当然行凶本身包含了故意杀人或故意造成他人严重的重伤或死亡的情况。"行凶"不是刑法中规定的独立罪名。

3.只有当上述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卫人为保护人身安全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保护其他权益时,则不能成立特别防卫。

特别防卫成立的另一个条件是对防卫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即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而这个条件与正当防卫的要求是不同的。

责编:文晖

发表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发表审核后显示!

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直播课程通关班

  •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国家电网招聘考试录播视频课程

  • 讲师:崔莹莹 / 刘萍萍
  • 课时:180h
  • 价格 3580

特色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免费学习,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全套国网视频课程免费学习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在线题库
面授课程更多>>
图书商城更多>>
在线报名
  • 报考专业:
    *(必填)
  • 姓名:
    *(必填)
  • 手机号码:
    *(必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