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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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防卫的概念
所谓特别防卫,有的称特殊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款规定,实施特别防卫,必须首先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上述除限度条件以外的相关条件。另外,特别防卫成立的最重要的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
二、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
1.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不适用特别防卫。
2.刑法条文中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主要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列举性规定。这里的"杀人"仅限于故意杀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限于条文列举的上述犯罪,还包括爆炸罪,抢劫枪支、弹药罪,劫持航空器罪等。"行凶"主要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方式的举例,当然行凶本身包含了故意杀人或故意造成他人严重的重伤或死亡的情况。"行凶"不是刑法中规定的独立罪名。
3.只有当上述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卫人为保护人身安全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保护其他权益时,则不能成立特别防卫。
特别防卫成立的另一个条件是对防卫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即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而这个条件与正当防卫的要求是不同的。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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