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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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与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合署,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力社保厅。各市、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细化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随军家属编制使用的相关协调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从事社区工作的随军家属相关协调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促进就业所需经费保障工作。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安置的计划核准、推荐就业、技能培训和相关协调工作。
国资部门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的随军家属协调安置工作。
工商、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享受就业创业相关税费的减免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的考核内容。
强化社会荣誉褒奖力度,大力宣传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先进事迹,对接收安置力度大且成效好的单位给予鼓励。
第二十六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当于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下达年度安置计划;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合督导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用人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对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七条 驻浙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设区市依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6日起施行。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7日印发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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