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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文件
浙政发〔2014〕2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
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县(市、区)人武部(预备役团),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制定的《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军区
2014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省人力社保厅 省军区政治部
第一条 为保障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稳定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浙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省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就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驻浙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积极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系统是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同级人民政府制订具体措施和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由省军区系统收集汇总各驻军单位随军家属安置需求,送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用工需求等情况,制订安置计划,下达安置任务,办理安置手续。每年3月底前集中办理一次。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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