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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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改进和完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委〔2001〕15号)以及《关于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07〕2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体现公开、公正、竞争、择优,按照"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原则,探索建立指令性分配和考核考试相结合的办法,增强军队转业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形成规范化、科学化的工作机制,确保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安置对象
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
三、岗位安排
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时间满3周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担任相应的市管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未满3周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正科级领导职务。
正团职军转干部安排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担任市管非领导职务的,一般安排担任单位党委委员(党组成员)、调研员,明确分管具体工作,并纳入市管领导干部考核。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军队转业干部转任领导职务。
四、安置方式
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采取组织定岗、考核考试量化计分、从高分到低分由个人选岗的方式进行安置。
(一)组织定岗
市委组织部、市军转办根据每年省下达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结合领导班子建设实际、历年安置情况、军转干部个体情况等,统筹安排相应数量的岗位用于安置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
(二)考核考试
1、考核。考核主要依据档案记载的有关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学历等基本素质情况、在部队期间的奖惩情况,以及其在军队现任最高职务、军龄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务年限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采取量化计分的方法进行。考核分经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确认后,予以公示。
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量化计分以市军转办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档案为依据。个人档案记载不清或没有记载的,不予加分。扣分项目如档案里无记载,本人又不如实反映,但有举报并经核实的,予以相应扣分。
2、考试。考试类型定为笔试,由市军转办组织参加全省统考。
考核考试成绩具体计算办法为:考核考试成绩=考核成绩+考试成绩×40%。考核考试成绩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布。
(三)个人选岗
考核考试结束后,对照事先确定的岗位,按考核考试成绩高分到低分的次序,由军转干部按照职位要求自愿进行选岗。如遇总分相同的,则考核分高者优先;如考核分也相同的,则职务分高者优先;如职务分也相同的,则军龄分高者优先。市委组织部根据个人选定的岗位,提出任职方案,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特别是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二)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军转办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相互支持,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
(三)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积极配合地方军转安置部门工作,自觉服从组织安排。
(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要严格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肃工作纪律,防止和纠正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其它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军转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按照中发〔2001〕3号、〔2007〕8号和浙委〔2001〕15号文件执行。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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