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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2015军转干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的调整对象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7-20 17:19:12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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