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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2015军转干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7-20 17:18:36

【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一、平等原则(首要原则)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五、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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