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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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以下单位的首长每半年、师(旅)以上单位的首长每年应当对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向上级报告。
旅、团首长每年应当向军人代表会议,营、连首长每半年应当向军人大会,报告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听取官兵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上级首长对下级实施的错误奖惩,一经发现和查实,应当予以纠正和撤销。纠正与撤销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实施奖惩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八十九条 各级机关应当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机关、部队的纪律监察和监督。
第九十条 旅、团军人代表会议、连队军人委员会,应当履行职责和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对首长、机关执行和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实行监督,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敢于批评和揭露不良倾向以及违法乱纪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条令所说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九十二条 对编内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奖惩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另行制定。
第九十三条 奖章、奖状、奖旗、立功受奖证书和喜报,由总政治部制发或者规定式样。
第九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照本条令执行。
第九十五条 本条令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年六月九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即行废止。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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