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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主题】
我国现行反腐败机制存在的问题
【背景链接】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以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权力的本质属性、制度的重要作用和权力运行的客观规律,标志着我们党对反腐倡廉规律乃至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高度,对于用法治坚决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建设廉洁政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归纳概括】
归纳概括我国现行反腐败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反腐败机制,是在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民主集中制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条件下逐步形成的。这种机制在一定历史时期起过重要作用,但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有不相适应之处。
一是反腐败的法律缺失。
长期以来,我们党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带领人民进行了艰辛探索。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个体系包括现行有效法律240多件,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8000多件。然而,在这林林总总的法律体系中,对反腐败这样关乎党和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没有一部可遵循的基本法律,这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的一个缺憾。近些年来,我国在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中,增加了一些反腐败的条款,大多散见于有关单行法律之中,因层级不一,过于分散,缺乏统一性,预防和惩治腐败的精确度、威慑力明显不足。
二是反腐败的制度失衡。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滞后,一些制度设计不严密、不系统、不配套,制度执行机制有效性不强。有的制度本身存在诸多漏洞与缺失,多偏重于事后处理,而疏于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有的制度实体性规定多、程序性规定少,规范性要求多、配套落实措施办法少,孤立单体性制度多、融入具体规章和业务规程中少。有的制度缺乏具体的监督保障规定,对制度的执行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机制缺失,使之流于形式。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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