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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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完善政协会议及其他协商形式。改进政协通过会议进行协商的形式,适当增加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和专题协商会次数,完善协商座谈会制度。更加灵活、更为经常地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增加集体提案比重,提高提案质量,建立交办、办理、督办提案协商机制。通过协商会议、建议案、视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民主监督职能。
(17)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认真落实由党委、人大、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议题的规定,探索由界别和委员联名提出议题。规范年度协商计划的制定,由党委常委会会议专题讨论并列入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健全知情明政制度,相关部门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规范党委和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协协商活动。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
(18)加强人民政协制度建设。政协全国委员会研究制定规范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具体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对政协界别适当进行调整。完善委员推荐提名工作机制,优化委员构成。研究制定政协委员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在政协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
七、认真做好人民团体协商
围绕做好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开展协商,更好组织和代表所联系群众参与公共事务,有效反映群众意愿和利益诉求,发挥人民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19)建立完善人民团体参与各渠道协商的工作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特别是事关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相关人民团体协商。政协要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及其界别委员的作用,积极组织人民团体参与协商、视察、调研等活动,密切各专门委员会和人民团体的联系。
(20)组织引导群众开展协商。人民团体要健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机制,及时围绕涉及所联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开展协商。拓展联系渠道和工作领域,把联系服务新兴社会群体纳入工作范围,增强协商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积极发挥对相关领域社会组织的联系服务引领作用,搭建相关社会组织与党委和政府沟通交流的平台。
八、稳步推进基层协商
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决策和工作,主要发生在基层。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协调联动机制,稳步开展基层协商,更好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1)推进乡镇、街道的协商。围绕本地城乡规划、工程项目、征地拆迁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等,组织有关方面开展协商。加强乡镇、街道对行政村、社区协商活动的指导。跨行政村或跨社区的重要决策事项,根据需要由乡镇、街道乃至县(市、区、旗)组织开展协商。
(22)推进行政村、社区的协商。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积极探索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恳谈会等协商形式。重视吸纳利益相关方、社会组织、外来务工人员、驻村(社区)单位参加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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