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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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应急性原则
11.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
(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规定。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2)行政行为不适当。
12.行政法概念及渊源
行政法上的"行政"有其特定的涵义,它是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一般渊源:
①宪法;
②法律;
③行政法规;
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⑤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特殊渊源:
①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
②具他规范性文件;
③国际条约、惯例。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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