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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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宪法修改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有:①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国家立法权;③国家重要事项决定权;④人事任免权;⑤监督权;⑥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15.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主要有以下权利:(1)提出议案权;(2)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的权利;(3)人身特别保护权;(4)言论免责权;(5)物质保障权;(6)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义务主要有:(1)人大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联系,接受他们的监督;(2)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3)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16.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的职权:
(1)公布权。即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的权限。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
(2)任免权。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在相反的情况下,宣布其免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出或召回代表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即驻外使节。
(3)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也即主持递交国书仪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包括授予荣誉权和受到非常礼遇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或单位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另外,国家主席在国内外重大外事活动中,也有受到非常礼遇的权利。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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