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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
(2012年8月30日政干〔2012〕270号)
经中央军委批准,现发布《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文职人员制度,加强文职人员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职人员管理,应当贯彻党管人才、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要求。
第三条 各级党委对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机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条 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文职人员管理职责:
(一)司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编制、训练、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
(二)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聘用、培养、考核、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奖惩、子女入托入学、抚恤、档案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
(三)后勤(联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工资、服装、住房、卫生医疗、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
(四)装备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履行职责以及训练等所需的有关装备、器材工作。
未编设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或者装备机关的,由履行相应职能的机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负责文职人员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岗位等级
第五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为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为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职员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六条 文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执行所在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结构比例。文职人员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一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二级、三级、四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1∶3∶6;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2∶4∶4;
(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3∶4∶3;
(四)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
文职人员非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执行。
第七条 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一)聘用到正高级岗位的,确定为四级;
(二)聘用到副高级岗位的,确定为七级;
(三)聘用到中级岗位的,确定为十级;
(四)聘用到初级岗位的,根据学历确定为十三级至十一级,其中,大学本科和大学专科学历的,确定为十三级;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二级;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一级。
对首次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国内知名专家,经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核同意,可以高定一至两个岗位等级。
第八条 首次聘用到非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根据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和本人的学历、资历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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