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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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安排党、政、军和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组织烈属代表、老战士代表、学校师生代表、各界干部群众代表、解放军和武警官兵代表等参加。
第八条 参加烈士公祭活动人员着装应当庄重得体,可以佩戴获得的荣誉勋章。
第九条 烈士公祭活动现场应当标明肃穆区域,设置肃穆提醒标志。
在肃穆区域内,应当言行庄重,不得喧哗。
第十条 烈士公祭仪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民政部门的负责人主持。
烈士公祭仪式不设主席台,参加烈士公祭仪式人员应当面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肃立。
第十一条 烈士公祭仪式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行鞠躬礼,宣布烈士公祭仪式开始;
(二)礼兵就位;
(三)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四)宣读祭文;
(五)少先队员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
(六)向烈士敬献花篮或者花圈,奏《献花曲》;
(七)整理缎带或者挽联;
(八)向烈士行三鞠躬礼;
(九)参加烈士公祭仪式人员瞻仰烈士纪念碑(塔等)。
第十二条 在国庆节等重大庆典日进行烈士公祭的,可以采取向烈士纪念碑(塔等)敬献花篮的仪式进行。敬献花篮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行鞠躬礼,宣布敬献花篮仪式开始;
(二)礼兵就位;
(三)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四)全体人员脱帽,向烈士默哀;
(五)少先队员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
(六)向烈士敬献花篮,奏《献花曲》;
(七)整理缎带;
(八)参加敬献花篮仪式人员瞻仰烈士纪念碑(塔等)。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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