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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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法渊源形成
(1)国际条约。条约是现代国际法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3)一般法律原则。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使用,然而其在国际法理论和规则发展商有重要意义。
(4)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其包括司法判例;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庞大规则体系中最核心和基础的规范。它具备一下基本特征:
1、各国工人,普遍接受;
2、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贯穿国际法的各个方面;
3、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并不是所有的强行法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还须符合上述其他要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的统治权力。任何国家都拥有主权,各国都有义务相互尊重主权。在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中,各国都有平等的国际人格,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
(2)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实质是国家基于其管辖的领土二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和建立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制度,处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务,以及制定对外政策、开展对外交往等所有方面的措施和行动。
不干涉内政原则,第一,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维持或改变被干涉国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第二,国际法允许国家在平等和自愿基础上,根据国际条例或国际义务,对他国进行援助。
(3)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
1、不得使用武力原则首先禁止侵略行为。
2、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不仅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还包括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6)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善意履行义务是国际法有效性和国际法律关系稳定性的根本基础。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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