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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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十一条 各级招生主管部门要做好招生宣传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宣传效益。
第十二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军队院校招生政策法规。建立"军队院校招生信息网",实现与省军区和招生院校宣传网站的链接,及时发布招生信息。
第十三条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要指导帮助所属省军区和院校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要积极协调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做好本省青年学生报考军队院校的宣传动员工作,协助军队院校在本省开展招生宣传。宣传的主要内容:《国防法》、《兵役法》;我军的性质、宗旨、优良传统以及军队现代化建设成就和发展前景;军队院校的招生政策规定,招生院校的基本情况和招生计划,学员在校期间及毕业后的待遇,毕业学员分配原则等。
建立"XX省军区军校招生信息网",实现与全军和各院校招生网站的链接。
第十五条 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当将军队院校招生宣传工作纳入本省招生宣传体系,会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汇总编辑招生宣传材料,出版发行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宣传手册。省军区一般于每年4月初完成组稿任务。
第十六条 军队院校应当建立"XX院校招生信息网",重点宣传招生政策、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军兵种特点、学科设置、专业介绍、学员待遇和分配去向,以及毕业学员在部队锻炼成长、建功立业的先进事迹等,并与全军和省军区军校招生宣传网站链接。
各招生院校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军区提供相关宣传资料。
军队院校可适时选派熟悉政策的干部到相关省份进行招生宣传,动员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军队院校。招生宣传人员应于各省高考志愿填报结束后即返回院校,不参与地方招生录取工作。
有条件的军队院校可选择部分重点中学建立生源基地。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期间,有关单位要指派专人实时维护招生宣传网站,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受理答复网上咨询。
第五章 政治考核
第十八条 政治考核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组织,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配合。县(市、区,下同)人民武装部会同本县招生办公室、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所在中学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政治考核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政联[2001]1号)执行。
第二十条 每年4月底前,县招生办公室负责将《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考核表》(以下简称《政治考核表》)分发到有关中学,组织志愿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按要求填写,并于5月底前将《政治考核表》收集汇总后送交考生户口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
县人民武装部会同县招生办公室、公安部门组成考核组,由1名人民武装部领导担任考核组组长。考核方式可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主要了解考生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
考生所在中学应当对考生在校表现作出鉴定;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对考生本人、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考查,提出考查意见;县人民武装部应当及时汇总考核情况,客观公正地对考生作出考核结论,并由考核组组长签字负责。
政治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论由县人民武装部通知考生所在中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考生不参加面试、体检。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县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复议。
第二十一条 异地考生的政治考核由考生户口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会同考生学校所在地的人民武装部共同组织实施。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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