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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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修业
第五十四条 军队院校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军队院校任职培训证书分为合格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学历证书和任职培训证书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统一印制。
第五十五条 学历教育学员在院校规定的年限内学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军、体等方面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干部任职培训学员考核合格,发给任职培训合格证书。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学员,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证书。
第五十六条 生长干部学员、士官学员毕业时间,统一按毕业当年6月30日计。特殊情况,经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批准可适当提前或者延期。
第五十七条 学员学习期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综合素质考核、专业技能考核不合格的;
(二)经毕业前补考,仍有课程不及格(不合格)的;
(三)最后一学期达到留级条件的;
(四)毕业考试课程有2门以上不及格或者l门经补考仍不及格的;
(五)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不合格)的;
(六)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习期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
第五十八条 院校应当根据学员课程学习、综合素质考核(专业技能考核)和平时综合表现等情况,分别对毕业生长干部学员、研究生学员、干部任职培训学员和士官学员作出毕业鉴定。鉴定结论分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其中"优秀"控制在同期毕业学员总数的30%以内。
有条件的院校,可以实行毕业鉴定与生长干部学员和士官学员的毕业分配、干部任职培训学员的推荐使用挂钩。
第五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结业的学员,可以在一年内向院校提出补考申请,院校批准,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时间计。具体办法由院校确定。
第六十二条 学员的毕(结)业信息,由院校训练部门负责记入《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
第六十三条 院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有关规定,对毕业学员的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并报上级军训部门汇总,经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审核,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对未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或无《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的学员,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对毕业信息与全军院校学员学籍信息库不一致的学员,不得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六十四条 学历证书、任职培训证书、肄业证书和修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院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五条 学员毕业后,经查实确有利用不正当手段入学并取得毕(结)业资格者,院校应当收回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宣布证书无效,并报上级军训、干部部门备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26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即行废止。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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