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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军校学员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管理条例(2)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6-20 18:07:46

 第五章 选修、自修、辅修、免修与重修

第二十四条 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选修课程和自修课程,拓展学员的知识面,提高学员自主学习能力。

有条件的院校,可以实施主辅修制度。

第二十五条 训练部门应当公布各专业的选修课程、自修课程目录,由学员队组织学员在本专业课程内选课,经训练部门批准后安排计划;学员在完成本专业课程前提下,由本人申请,经学员队逐级上报,训练部门批准,可以选修、自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二十六条 学员已学过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或"合格"以上,或者已经取得国家承认相应学历的单科结业证书,经本人申请,训练部门核实批准,准予免修。原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注记"免修"。

第二十七条 留、降级学员原已考核及格的课程,可以重修;由考查改为考试,或者学时、内容变化较大的课程,必须重修。

重修的办法由院校确定。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降级

第二十八条 学员学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学员,予以留级、降级:

(一)经补考,一学期或者连续两学期累计考试课程有2门仍不及格的;

(二)经补考,一学期或者连续两学期必修课程考核有3门仍不及格(不合格)的;

(三)经补考,历年累计考试课程有3门仍不及格的;

(四)经补考,历年累计必修课程考核有4门仍不及格(不合格)的;

(五)因公中断学习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二分之一或者因个人原因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且未能参加考核的。

第三十条 对学年上学期结束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学员,作降级处理,但一年级学员除外;对学年下学期结束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学员,作留级处理。最后一学期的学员不实行留级。

留级、降级学员经院校首长批准,由训练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实行学分制的院校,由院校按照学员学期或者学年所修学分数,确定学员学习进程。

第七章 提高与降低培训层次

第三十三条 提高培训层次仅适用于士官学员,降低培训层次适用于生长干部学员和士官学员。

提高与降低培训层次仅限在本院校相同或者相近专业的不同层次间进行。

第三十五条 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层次一年级学员,考核成绩符合留级、降级条件的,可以申请降至下一培训层次学习。

第三十六条 提高和降低培训层次应当在第二学年初办理,由训练部门审核,报院首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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