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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退役士兵档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退役士兵的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确保档案无丢失或损毁,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联合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军区司令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相关规定,共同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士兵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退役士兵档案由部队军(警)务部门通过机要渠道邮寄或派专人移交至退役士兵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不接收退役士兵个人自带的档案。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对部队组织移交的档案负责接收、审核、转递。在每年9月底前,对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档案集中转递至本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对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档案转递至接收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对退休、供养退役士兵档案转递至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光荣院等有关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办法》要求,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统筹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管理退役士兵档案所需经费。在办理审查、查阅、提取等业务时,必须2名以上工作人员持有单位介绍信,方可办理相关事宜。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档案法》、《保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退役士兵档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和档案管理的严肃性,对于促进档案管理使用的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为实现退役士兵档案要素齐全、移交有序、严格审查、分类明确、保存完整、查阅方便的目标奠定了基础。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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