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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
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2011年8月15日人社部发〔2011〕88号)
2007年,中组部、人事部、总政治部联合印发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关于仲裁案件属地管辖的要求,更好地处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决定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进行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人事部"删去。
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由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修改为"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由北京市负责处理人事争议的仲裁机构处理,也可由北京市根据情况授权所在地的区(县)负责处理人事争议的仲裁机构处理。"
三、将第十五条最后一句"驻京部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删去。
本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根据本修改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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