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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军转安置政策: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2)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6-19 19:54:19

 第三章 现役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十条 各级首长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分工对所属军官进行考核。

考核军官,应当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考核标准,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

任免军官职务,应当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任免。

第十一条 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至正师职军官职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免;

(二)副师职(正旅职)、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和政治委员、大军区及军兵种司 令员和政治委员或者相当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由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三)副团职、正营职军官职务和中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集团军军长和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独立师的正营职军官职务由独立师师长和政治委员任免;

(四)副营职以下军官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师(旅)长和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师(旅)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前款所列军官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上级首长有权暂时免去违抗命令、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的所属军官的职务,并可以临时指派其他军人代理;因其他原因,军官职务出现空缺时,上级首长也可以临时指派军人代理。

依照前款规定暂时免去或者临时指派军人代理军官职务,应当尽快报请有任免权的上级审核决定,履行任免手续。

第十三条 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

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岁;

担任连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岁;

担任团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岁;

担任军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副职六十三岁,正职六十五岁。

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

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师级和正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副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三岁。

第十四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系统、后勤基地和分部、院校、科技单位的团级以下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八岁和六十岁。

第十五条 人民解放军各总部机关、大军区级机关的营级以下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 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八岁和六十岁。总部机关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四十五岁,工作需要的,可以延长五岁;大军区 级机关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四十五岁,少数工作需要的,可以延长三岁。

担任总部主要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岁;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八岁;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

担任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

第十七条 各级主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

担任排级主官职务的,三年;

担任连级主官职务的,四年;

担任营级主官职务的,三年;

担任团级主官职务的,四年;

担任师(旅)级主官职务的,三年。

军级以上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四级舰艇、飞行中队、导弹连队的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为三年;三级舰艇、飞行大队、导弹营的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为四年。

第十八条 机关和院校的股长、科长、处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机关和院校的参谋、干事、秘书、助理员、教员等军官,每个职务等级任职的最低年限为三年。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军官任职满最低年限后,才能根据编制缺额和本人德才条件逐职晋升。

军官德才优秀、实绩显著、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提前晋升;个别特别优秀的,可以越职晋升。

第二十一条 军官职务应当按照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任命。

第二十二条 军官不胜任现任职务的,应当调任下级职务或者改做其他工作,并按照新任职务确定待遇。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军队可以向非军事部门派遣现役军官,执行军队交付的任务。

第二十四条 军官可以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改任军队文职干部。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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