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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由代表组成。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两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将单独选出。这表明,我国实行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相结合、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机关组成方式。
根据现行选举法和组织法,代表以间接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军队选举产生,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应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比例的分配。
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任期是5年,在任期届满前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委员2/3以上的多数,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以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3)全国人大的职权
①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1982年宪法已经过四次修改。
全国人大是进行宪法监督的高机关,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监督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条文规定;
第二,监督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②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基本法律是为宪法实施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
③中央国家机关组织权。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高人民法院院长、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对于以上人员,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的罢免案,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罢免。
④国家重大问题决定权。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
⑤高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这些国家机关都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说,这一监督权分为规范监督和工作监督两类。
规范监督是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审查,主要指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工作监督包括全国人大听取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建议修改和国务院的工作报告,听取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央军委主席也要向全国人大负责。
⑥其他职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这一弹性条款为全国人大处理难以预料的新问题、重大的紧急问题提供了宪法依据。
责编: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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