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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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律及其客观性
(1) 规律是事物的内部联系和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
(2) 规律是客观的,不依赖于人的意识。人们可以改变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和形式,但不能创造和消灭规律。人在规律面前不是完全消极被动无所作为的。人们可以在实践中认识和发现规律,并以此来指导实践。因此,既要反对藐视规律的主观随意性和经验主义,又要反对在规律面前无所作为的思想。
提示:客观性是规律的根本特点。
责编:郝悦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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