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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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目的
在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
(2)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依法保障原则。对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二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三是和平进行原则。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
(3)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
(4)名词解释:
①集会,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②游行,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③示威,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5)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一级公安机关。
①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 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②不予许可的情形:①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③煽动民族分裂的;④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责编:郝悦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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