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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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宣誓就职,改国号为中华民国,定1912年为民国元年,并成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南京临时政府是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革命政权。从政权的组成人员看,资产阶级革命派在这个政权中占有领导和主体的地位。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3月,临时参议院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典,它规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政府组织机构以及人民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而“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临时约法》规定,增设国务总理,作为政府首脑。内阁辅佐临时大总统,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增设法院,行使司法权参议院为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参议院还有弹劫大总统和国务员的权利。《临时约法》还规定,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享有人身、财产、集会、结社、出版、言论等自由,享有请愿、陈述、考试、选举与被选举等民主权利。这样,《临时约法》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两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认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政治制度。
《临时约法》是革命的产物,带有鲜明的革命性、民主性。它不仅具有现实的进步意义,在中国宪政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南京临时政府也有它的局限性。例如在南京临时政府的《告友邦书》中,就企图用承认清政府与列强所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和清政府所欠的一切外债,来换取列强承认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也没有提出任何可以满足农民土地要求的政策和措施,反而以保护私有财产为借口,去维护封建土地制度以及官僚、地主所占有的土地和财产。
责编:郝悦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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