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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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问题,实质上就是所有制问题。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历史的然,它揭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关系内在的本质特征。
1997年党的十五大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确立这一基本制度的基本依据,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
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只有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离开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就不能体现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
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首先是由我国多层次、不平衡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另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本身还不完善、不成熟,还没有能力包罗社会经济的一切领域,这就需要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起共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凡是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不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私有制经济,都应该得到发展,都应该利用它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责编:郝悦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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