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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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第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第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独特优势。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居民(村民)选举的成员组成居民(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首先发育于城市。中共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纳入了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是基本政治制度。”
责编:郝悦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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