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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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习惯上,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作为与宪法相关的法律。
2、民法商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包括《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目前我国商法主要有《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3、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
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
特别行政法则指适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责编:郝悦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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