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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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关键在于把握个人在社会中的定位。
1、正确认识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关系。
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人的个体性中蕴含着社会性。人以个体的形式存在,同时又以社会的形式存在。在生物本能上,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获得生命生存和延续的条件;在自身价值的实现上,也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找到途径和可能。体性与社会性统一起来,才能获得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基本条件。
2、正确认识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统一关系。
人作为独立的个体存在,有维持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
人的需要的满足,只能借助于社会,凭借一定的社会关系,通过一定的社会方式实现。社会需要也不是脱离个人需要独立存在的,社会需要是个人需要的集中体现,是社会全体成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需要的反映。
孤立地、不联系社会需要来考虑个人需要,将使个人需要失去基础和条件,还可能导致个人欲望、个人需要的无限膨胀,最终不仅不能使个人需要得到满足,甚至还可能使个人走上危害社会、违法犯罪的道路。
3、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关系。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归根到底是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个人与社会都有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体现在社会关系中就是个人利益,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体现在社会关系中就是社会整体利益。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社会利益离不开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也离不开社会利益。
社会整体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所有人利益的有机统一,它体现了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是个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它也保障着个人利益的实现。
个人应自觉地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自觉服从社会利益。
4、正确认识享受个人权利与承担社会责任的统一关系。
享受个人的权利与承担社会的责任是统一的。
承担社会的责任并不与享受个人的权利简单对应,在道德要求上,不应把是否享受个人权利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先决条件。承担社会的责任,为社会作贡献,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前提。
只有人人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为社会多作贡献,社会的财富才能不断增加,才能为人们享有权利提供雄厚的基础。
个人也只有在承担社会责任中,才能使自己的人格健全、品德高尚,自我价值也才能得到充分实现
责编:郝悦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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