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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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民族自治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包括最高,地方各级和专门三部分。
民法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
三大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三种辩护: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仲裁法基本制度有: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
刑法原则:罪刑法定,罪刑相当,适用刑法一律平等。
责编:郝悦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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