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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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证统一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不可分割,相互依存。没有权利,义务的设定就失去了目的和根据没有义务,权利的实现也就成为空话。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既是享受各种法律权利的主体,又是承担各种法律义务的主体。
首先,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法律权利的实现须以相应法律义务的履行为条件法律义务的设定和履行也须以法律权利的行使为根据,法治社会中不存在没有权利根据的法律义务。
其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离开了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就失去了履行的价值和动力。同样,离开了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也形同虚设。
最后,有些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具有复合性关系,即一个行为可以同时是权利行为和义务行为。
(2)一律平等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
首先,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确立为基本原则。
其次,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具体设定上要平等。
再次,权利与义务的实现要体现平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平等实现,要求权利人只能按照权利的内容行使权利,不能“得理不饶人”,向义务人提出过分要求。同样,义务人须满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变相或部分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3)互利互赢
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相一致的情况下,一个人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是对自己有利的。不能简单机械静止地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责编:郝悦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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