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公安行政复议
公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有争议的具体公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公安行政复议是公安机关实行内部层级监督的有效途径,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有利于保障公安行政执法质量,维护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申请行政复议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摘要:
李某市区拥有一套住房,李某将其楼上两间房屋租给外来打工人员刘某居住,在出租过程中未查验刘某身份证件。在刘某的租住期间,李某发现刘某经常从事一些违法活动。但是因为刘某每月都按时交纳高额租金,所以李某对刘从事一些违法活动未予理睬,也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经过一段时间后,公安机关发现了刘某的违法行为,在查证其违法事实后,对李某依法实施处罚的同时,对李某也予以了警告并处以月租金10倍的行政罚款。李某对此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问题:
对本案公安机关的处罚,李某是否可以申请复议?为什么?
评析:
申请复议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物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李某所实施的予以警告并处以月租金10倍的行政罚款的决定,属于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李某不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便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而不是以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正确为前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案例二 加强行政复议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案情摘要:
白某,男,30岁,汉族,无业人员。2001年5月26日,白某被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白某因吸食毒品成瘾,于1997年5月5日至1999年7月6日被送某县戒毒所强制戒毒,出所后不思悔改,又继续吸食、注射毒品(有白某承认复吸毒品的供述及手臂上有针眼的照片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劳动教养三年。"白某不服该决定,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经审查,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白某自1995年9月以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两次强制戒毒,且本案材料中也反映出白某在2001年3月间有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但被申请人未就该事实予以认定,而是在《劳动教养决定书》中作了"白某因吸食毒品成瘾,于1997年5月5日至1999年7月6日被送某县戒毒所强制戒除,出所后不思悔改,又继续吸食、注射毒品。"的认定,这一认定缺乏相应的具体事实,含糊不清,不能作为对白某实行劳动教养的事实依据。据此,复议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该劳动教养决定。
问题:
本案中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处理存在哪些问题?
评析:
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只对劳教人员进行定性,而没有认定具体的违法犯罪事实。这种做法其实是缺少事实部分,复议机关不能认可。劳教决定书应当详细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包括时间、地点、行为人、情节、后果以及行为人的动机、在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中行为的作用等方面。并且,认定的事实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白某经过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有本人供述、白某注射毒品的针眼照片证明,证据确凿。经审查,白某本人虽承认其有吸毒行为,但在具体的事实上没有与旁证相互印证;该相片没有附有任何说明。复议机关认为,该相片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实施劳动教养的强制措施,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要在劳动教养决定书中阐明劳教的事实和理由。所以,复议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该劳动教养决定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1、《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案例三 刘某不服治安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
刘某,男,40岁,农民。2001年7月22日下午,刘某在某度假村与饶某某等人以"麻将"、"扑克牌"等方式赌博,刘某欠下饶某赌债18万元,被迫当场写下欠条。饶某强行扣押刘某的夏利牌出租车一辆,并限定刘某一个月内还清欠款。8月15日,刘某与饶某约定于8月15日先交6万元赎回出租车,事前刘某已向某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刘某、饶某在交接地点被某区公安分局刑警捉拿归案。8月16日,某区公安分局认定刘某、饶某某均有赌博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刘某、饶某某二人分别给予治安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并于当天将某区公安分局的处罚裁决书送达刘某、饶某某签收。刘某不服,当天即向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提出如下请求:(1)认为饶某某等人属故意设局诈骗其钱财,自己是受害人,应该追究饶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2)认为某区公安分局在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之前,未按法律规定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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