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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案例第十二章公安行政赔偿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6-05-30 15:05:51

 

第十二章    公安行政赔偿 
  
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其人身、财产等权益损害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安行政赔偿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当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 
公安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为:(1)赔偿主体是国家;(2)客观方面必须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以及由公安机关委托执行公务的组织和个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经济损害;(3)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4)属于《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 
  
案例一  王某溺水死亡案 
案情摘要: 
2002年11月11日,王某、李某从某市A镇到B镇洪化车花厂找王某的妹妹,因其妹正在上班而在厂前大街上等候。上午10时许,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把王某、李某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关押长达17小时之久。在此期间,派出所未进行审查也未给王、李供饭。次日凌晨3时许,派出所用汽车将王、李与其他19人送至C镇某管理区的一个山坳石场里释放。因找不到出路,王、李等5人在原地转了一个多小时后走上公路,沿公路往回走了几百米,遇到C镇某管理区治安队巡逻。当治安队员用多支手电筒照在他们身上并喝令站住时,他们四向奔跑,治安队员一面放"落地爆" (一种鞭炮)模拟枪声,以震慑他们站住,一面追赶他们。王某和李某冲入荔枝园,往河边跑去,在河边的小树底下呆了一、二分钟,见两人持手电筒追过来,李某问王某是否会游泳,没等王回答,李某就下河游向对岸。王某跟着下河后,溺水身亡。 
在本案的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于王某溺水死亡,公安机关应负主要责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赔偿总金额70%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问题: 
派出所将王某等人收容是否合法? 某市公安局对王某的溺水死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派出所将王某等人收容不合法;(1)某派出所民警把王某、李某认定为"三无"人员依据不足;(2)派出所在对王某等人收容后关押长达17小时之久未及时进行审查违法,属行政不作为;(3)派出所未向王某等人提供用餐,以及在凌晨3时将王某等人送至偏僻石场释放的行为不适当,缺乏人权观念。 
某市公安局对王某的溺水死亡负有责任,因王某的溺水死亡与公安机关的错误处理有着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人民法院认定公安机关对王某溺水死亡应负主要责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承担赔偿总额的70%的费用的处理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案例二    民警假日驾警车撞伤行人,公安机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摘要: 
某县公安局民警王某周末轮休时,驾驶县局的警用面包车携带家人外出。行车途中,王某因车速过快将一行人刘某撞伤,用去医疗费用近5000元。本案在解决过程中,刘某以王某系县公安局民警且驾警车伤人为由,要求县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问题: 
公安机关对伤者刘某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 
评析: 
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的直接经济损害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民警王某假日私驾警车外出将刘某撞伤系个人行为,此次交通事故并非发生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此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县公安局对伤者刘某不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本案应由王某对伤者刘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县公安局还可追究王某公车私用的违纪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3、《警车管理规定》 
  
案例三   行政处罚被复议机关撤销后应怎么办? 
案情摘要: 
某县公安局以张某故意殴打他人为由,对张某决定予以治安拘留15天。张某不服,以自己伤人系正当防卫为由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对案件进行复议后,认为某县公安局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依法撤销了县公安局对张某决定予以治安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因县公安局在张某提出行政复议期间已对张某强制执行了15天的治安拘留,复议决定作出后,张某与县公安局之间为此再次发生了争议。 
问题: 
县公安局对本案应怎样处理?张某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错误的,应当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对公民违法拘留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据此,当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生效后,县公安局应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及时纠正本案处理中的错误,向张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解决行政侵权赔偿问题。 

责编:jun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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