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安行政执法管辖
公安行政执法管辖是公安行政执法程序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确定对某个违法行为是否应由公安行政机关处理或应由那一个公安行政机关或者哪一级公安行政机关处理,实施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行政制裁的法律制度。通过对本章的案例分析,进一步加强对公安行政执法管辖内容的认识和理解。
案例一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管辖权
案情摘要:
刘某,男,28岁。2001年元月刘某在甲地购置了一批鞭炮准备在春节前夕带到乙地去卖。元月中旬的一天,刘某用了几个装方便面的纸箱将所购鞭炮藏于其中,乘长途公共汽车前往乙地。汽车在出站检查时被车站检查人员发现,当场将刘某所带的几箱鞭炮卸下,并要将其所携带的鞭炮予以收缴。刘某不服与检查人员发生争吵,并坚持要携带鞭炮乘车,躺在车前不让车走。长途客运站的检查人员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几分钟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经过调查了解情况,当即制止了刘某的行为,决定将其所携带鞭炮予以没收。事后,当地公安机关对刘某的行为给予了二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对刘某实施行政管理和处罚?
评析:
公安机关有权对刘某实施行政管理和处罚,因为,依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职权。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权,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刘某私自携带鞭炮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属于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已威胁到不特定旅客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所以,公安机关依法应当对刘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并有权对刘某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案例二 行政处罚权必须在职权范围内实施
案情摘要:
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有一家餐馆卫生条件非常差,而且经常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查处。并希望公安机关对该餐馆的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接案后,经过调查核实,确认群众所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公安机关没有直接对该餐馆及其餐馆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问题:公安机关对该餐馆的上述行为是否具有行政管辖权?
评析:
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必须是在法律所确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本案不属于公安行政执法的管辖范围,对于该餐馆所存在的问题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行为,依法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接案后,经审查或调查,发现该行为依法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案例三 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
案情摘要:
2002年春节过后不久,某县公安局接到群众的举报,称在某乡上村有人开赌场,而且经常都有许多外来人员到这里参加赌博。公安机关接案后,当即组织了警力对该赌场进行了围剿,当场抓获了开设该赌场的张某某、王某某等人,收缴赌资近三十余万元。经过调查了解到,本案中的张某某、王某某二人私自开设赌场已是多次,具备刑事立案的条件。但针对本案的处理问题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即:一种意见认为对张某某、王某某二人予以行政处罚,以经济制裁为主,实施重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司法程序,因为他们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依照法律规定,应以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依法追究张某某、王某某二人的刑事责任。
问题:本案的两种处理意见应当采用哪一种意见?为什么?
评析:
本案应当采用第二种意见,即应当按司法程序,依法追究张某某、王某某二人的刑事责任。因为本案中张某某、王某某二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涉嫌赌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依法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张某某、王某某二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处理,只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予以处理。按照职能管辖的范围和权限,行政机关不能以任何原因或条件,对该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不移送,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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